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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发布坚守“非公开”“合格投资者”

2023-07-10 16:53:09 來源: 微商网 作者:青鸾传媒

  

微商网消息: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发布,这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首部行政法规。 司法部、证监会负责人7月9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条例》重点划定监管底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非公开”和“合格投资者”募集业务活动的底线,全过程推动私募基金规范运作。 此外,有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出台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进一步的研究将发表

支持风险投资基金发展计划

该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法律制度,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同时,对于基金中的基金、创投基金、政府管理基金等具有合理业务发展需求的私募基金,《条例》在现有规则的基础上免除了一层嵌套限制,并明确“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主要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纳入投资级别”,支持行业发挥积极作用,培育长期术语机构投资者。

《条例》还明确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分类监管,并设立了创业投资基金专章。 《条例》在投资范围、投资期限、签约策略等方面明确了创业投资基金应符合的条件,加强创业投资基金监管政策与发展政策的协调配合; 、现场检查等,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为主要从事长期投资、价值投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等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在投资退出等方面。

该负责人透露,下一步,有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出台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证监会关于私募基金最新规定__证监会关于私募最新文件

五方面全流程推动私募基金规范运作

《条例》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强化风险源管控,划定监管底线,全流程推动私募基金规范运作。

一是突出重点主体监管要求。 《条例》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明确法定职责和禁止行为,强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要求; 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确保其符合持续经营要求,并具备从事私募基金管理的相应能力。 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二是全面规范募集和备案要求。 《规定》坚守“非公开”和“合格投资者”募集业务活动底线,实施穿透式监管,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应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是规范投资经营活动。 《条例》明确了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范围和负面清单,为私募基金产品有序创新预留空间,对专业化管理和关联交易管理作出制度安排,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管机制,强化全过程监管。

四是明确市场化退出机制。 根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遇到相关情形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私募基金不能正常运作或者终止的,专业机构应当行使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前变更或者终止基金的权力。 合同、组织资金清算等职权。

五是丰富事中事后监测手段,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规定》明确,证监会可以对涉案材料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账务查询、审查、复制、封存等措施; 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根据情况依法责令停业、更换人员、强制审计、接管。 和其他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加大对逃避登记备案、挪用基金财产、内幕交易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打击。

完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

下一步,证监会将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完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 全面宣传、解释和实施《条例》; 进一步推动和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畅通“募集”、“投资”、“管理”各环节。

据悉,证监会将根据《条例》修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逐步完善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投资的相关制度。运营、信息披露等。 对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风险控制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实施差异化监管,完善规则体系; 指导基金业协会完善登记备案、合同指引、信息报告等自律规则。

此外,有关部门还将开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引导各方准确、充分学习和理解《规定》内容,准确把握《规定》的内容。抓住重点,完善法规。 操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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