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品牌网手機版 推广

门诊问题微商如何防范法律风险?(附案例)

2023-12-09 13:01:57 來源: 微商网 作者:青鸾传媒

  

微商网专注微商品牌宣传推广,提供微商最新资讯:

蓝色的

特点

微商代理有风险吗_风险代理和一般代理哪个好_代理风险是什么

关闭

笔记

风险代理和一般代理哪个好_微商代理有风险吗_代理风险是什么

他们

代理风险是什么_微商代理有风险吗_风险代理和一般代理哪个好

标题图片

网络

来源

《检察官日报》

门诊问题

微商代理有风险吗_风险代理和一般代理哪个好_代理风险是什么

微商如何防范法律风险

门诊专家

微商代理有风险吗_风险代理和一般代理哪个好_代理风险是什么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胜明

风险代理和一般代理哪个好_微商代理有风险吗_代理风险是什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吴进

专家观点

一些小微企业未办理工商登记,涉嫌违反行政法规。 一些微商代购境外产品,涉嫌走私。 还有一些微商采取“经销”、“寄售”等多层次销售模式,涉嫌传销。

规范微商行为,首先要采取综合社会管理手段,确保其在合法范围内运营。 对于超出民法、行政法调整范围的事项,应当最后使用刑法进行干预。

随着微商的不断发展,及时将微商纳入电子商务法调整,引入实名注册、第三方支付、押金等制度,是立法的理性选择。和信用评价。

又到了“双十一”购物节。 除了实体商场和电商忙着促销之外,微商人士也来凑热闹。 微商商家在朋友圈发消息,但凡是关注微信公众号并在11月11日前激活“微信会员”的用户,即可享受立减11元​​、神秘礼物等优惠。 那么,什么是微商呢? 微商经营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小微企业等新业态该如何监管? 记者采访了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胜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吴进。

如何从法律角度理解微商

吴进认为,微商是互联网时代发展的产物。 互联网发展到微信、微博等自媒体时代后,每个公民、每一部手机都成为了信息发布平台。 每个人都可以依靠手机自媒体打造自己的交友、娱乐或商务平台。 这个自媒体平台的自由度和低成本是传统平台难以比拟的。 由此,营销也从“全面营销”转变为“圈层营销”。 传统商业活动中,业务范围既包括圈外的陌生人,也包括圈内的熟人; 而建立在自媒体“微店”之上的各种“微圈营销”,其环境与中国农村的“熟人社会”类似。 唯一不同的是,它的存在领域从实体变成了虚拟。 “微店”营销的本质特征就是以“个人”为中心。 销售以“圈子”为范围,以“信任”为基础,以“网络”为媒介。

对此,丁胜明表示,微商是指依托互联网自媒体社交软件(微信、微博、QQ等),以电脑或手机为终端,从事产品和服务营销活动的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模式进入在线社交圈。 组织和个人。 微商从业者的主要群体是微信用户,但并不局限于微信用户。 其他自媒体平台也可以用于产品营销,比如QQ、微博等。微商的“微”与其从形式上理解为微信,不如将实质上的“微”理解为泛化。平台化、低门槛、个性化、小型化,从而更好地把握微商理念的精髓。

风险代理和一般代理哪个好_微商代理有风险吗_代理风险是什么

微商经营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现有立法,微商目前处于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 吴进认为,微商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首先,部分微商涉嫌违反行政、刑事法律。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提交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的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 目前,在网络空间青鸾传媒推广,相当一部分微商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也没有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相应的身份信息。 他们以“零门槛”、“零审查”的方式直接开店销售,涉嫌行政违法。

但一些微商经营范围超出法定界限,利用监管边缘区域,通过互联网自媒体、社交软件销售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品和“垄断”产品,例如销售新毒品、淫秽物品、音像制品、香烟。 分别涉嫌贩卖毒品、散发淫秽物品牟利、非法经营等犯罪。 监管薄弱的微信朋友圈正在成为犯罪滋生的温床。

二是部分微商采购境外商品涉嫌走私。 根据《海关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境外购物进境的,必须如实申报物品的种类、价格、用途等信息。 “自用”的入境物品可免税或征收较低税率的个人邮件关税,而“转售”的入境物品将征收较高税率的贸易关税,且不能免税。 目前,微商海外代购的利润大部分来自于未缴纳的贸易关税。 他们以“自用”的方式免税入境,然后将“自用”改为“转售”,从中获利。 但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又未缴纳应纳税额,擅自在境内销售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物品微商代理有风险吗,以营利”的行为,构成走私一般货物罪。货物、物品犯罪,根据情节轻重和犯罪数额,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是一些微商通过“经销”、“代销”等模式销售商品,也涉嫌非法传销。 正常合法的销售模式是商家从制造商或前一个卖家那里购买商品,然后将商品卖给下一个卖家。 决定其利润的是进价和卖出价之间的差价。 随后的销售行为与商家的利润无关。 传销的本质在于“多层次关联经营”,即商家的利润不仅与进价、卖价有关,还取决于后续的“销售”行为。 目前,微商圈存在多种“经销”、“寄售”模式,实行“跨级佣金”,以寄售产品名义招募代理商,按一定顺序形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数量和下线销售。 作为计算返利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和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这种销售模式属于传销性质。 采用这种销售模式,主动参与“寄售”、“经销”的微商,根据涉案级别、人数和金额,可能会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

丁胜明补充道,从消费者角度来看,由于微商普遍没有工商注册,也没有产品监管,产品质量可能得不到保障,这意味着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2017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二稿)。 草案第十条将电子商务经营者定义为“自行建设网站并经营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但不包括网络社交平台上存在的微商。调整范围内。 由于微商不是电商运营商,不需要实名认证,也没有第三方支付平台参与交易。 因此,社交平台缺乏对微商的控制和惩罚手段。 消费者一旦支付商品费用,相应金额将直接转入对方账户,交易存在很大风险。 在销售过程中,微商还存在相当比例的虚假广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行为。 一方面,微商本身可能涉嫌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 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被骗购物钱、购买假冒侵权产品等情况时有发生。

代理风险是什么_风险代理和一般代理哪个好_微商代理有风险吗

如何加强对微商的管控

丁胜明表示,“互联网+传统产业”是21世纪最具活力、最具创造力的产业模式。 宏观层面,我们应该允许和鼓励微商等新的营销模式,但同时也要加强控制和监管,避免其背离。 法律秩序。 当前,面对微商存在的法律风险,应坚持刑法的法律保护原则。 我们不应该把刑法作为治理策略的首要手段和唯一手段。 要坚持刑法在社会治理中的辅助性,首先采取综合性社会治理方式,在法律范围内规范微商经营行为,刑法是干预和调整任何行为的最后手段。超出民法、行政法调整范围的。

吴进建议,一是从技术管理层面,在微信、微博等自媒体社交软件上实行“一号两圈”。 一个微信账号不仅可以建立“朋友圈”,还可以建立“微商圈”。 这不仅可以防止过度的网络销售行为影响“朋友圈”中朋友之间交流和分享的本质,也有利于实现“朋友圈”和“微商圈”的分类监管。控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而“两圈”划分后微商代理有风险吗,“微商圈”还可以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避免商品直接支付。 账户,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是从完善立法入手,电子商务法通过后,及时将微商纳入电子商务法调整范围。 目前,在立法过程中,尚未将微商纳入统一管控。 这可能是由于微商监管的现实困难、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等原因。 但不可否认的是,微商本质上是电子商务的一种形式,其存在的问题是其他电子商务形式所共有的。 微商经营的无序将严重影响电子商务的整体环境。 如果放任其长期游离于统一管控之外,以“零门槛”、“零监管”、“零责任”的方式存在,可能会导致其他业态的电子商务竞相转型、涌入市场。立法微商“湿地”,最终毁掉电子商务发展的整体趋势。 随着微商的不断发展,及时将微商纳入电子商务法调整范围,引入实名注册、第三方支付、押金、信用评价等机制,是立法的理性选择。

三是建立以诚信建设为基础的“退出制度”。 由于微商等电子商务形式,双方缺乏直接的物理接触,所涉及的风险远大于传统实体店销售。 消费者缺乏对运营商和产品的个人了解。 从比例原则来看,对微商经营者的诚信要求应该更高。 建立小微企业“淘汰制度”。 对于屡次从事虚假宣传、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销售行为的,网络社交平台可根据情节暂停运营或永久取缔。 对涉嫌行政违法、刑事犯罪的,将予以处罚。 将线索转移给适当的国家机构。

四是加快互联网法院建设,推进微商法治化治理。 2017年8月18日,全国首家互联网法院在杭州成立,重点审理互联网相关案件,包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等。与普通案件相比,网络案件案件有其特殊性,如诉讼当事人所在地偏远、诉讼证据的电子载体等。当前传统法院设置模式存在跨地区诉讼难度大、诉讼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诉讼成本高,电子证据容易丢失。 设立互联网法院有利于完善审判机制,提高审判效率,化解互联网纠纷。 因此,在微商缺乏统一管理的背景下,应积极发挥互联网法院的作用。 利用互联网法院解决涉及微商的相应纠纷,维护微商圈的正常交易秩序,是现实有效的选择。 同时,网络社交平台可以与网络法院建立失信人通报制度。 网络社交平台将根据互联网法院通报的失信人员名单,禁止相应人员在网络社交平台从事微商活动。 (赵恒)

结尾

免责声明 ① 本网所刊登文章均来自网络转载;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其真实性由作者或稿源方负责 ② 如果您对稿件和图片等有版权及其他争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核实情况后进行相关删除 ③ 联系邮箱:215858170@qq.com

上一篇: 科利耳推出首款与智能手机连接、直接控制的人工耳蜗声音处理器

發佈評論:
  名字:   驗證碼:

  相关新闻
广告位
闽ICP备15016134号-3   Copyright © 2017-2018   
Copyright © 2017 微商网 www.shixunjie.cn 版权所有 青鸾传媒
统计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