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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微商经营刑事风险防范

2023-12-04 08:06:24 來源: 微商品牌网 作者:佚名

  

微商网消息:

【关键词】 微商经营犯罪风险防范

一、微商的概念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快速发展,微信、微博已经成为现代人常用的交流平台。 除了利用这些平台进行交流和增进关系之外,人们还尝试利用这些平台来推广和销售产品以获取利润。 于是“微商”一词悄然出现。

什么是微商? 微商是指借助移动互联网技术在移动终端平台上开展的商业活动,或者简单地指在手机上开设商店,完成网上购物。 我们接触最多的微商主要是微信电商和微博电商。 [①]

2、微商现状

业界对于微商的发展一直褒贬不一,有乐观的,也有消极的。 但总体而言,微商已成为移动电子商务的重要分支,已成为共识。

微商的蓬勃发展本质上是移动社交电商兴起带来的市场机遇,是多重因素驱动下的市场变革。 传统销售平台已趋于成熟,拥有完善的市场准入、内控机制和信用评价机制。 新品牌想要突破是很困难的。 而微信等移动社交电商门槛低,不需要租店面、不需要装修,从而节省了大量成本。 并且不受行业限制。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微商”成为市场的最佳选择。 与传统电商平台不同,以微商为代表的“社交化”移动网络销售模式、无条件的市场准入、滞后的执法监管和内部监控机制,让“微商”充满了更多不尽如人意的问题。 决定因素和法律风险。 [②]

三、小微企业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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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售假第一案的发生,让人们开始关注微信商家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

张先生经历了一次不成功的婚姻后,因为没有一技之长,失业在家。 为了创业赚钱,2012年10月,张某经前夫王某介绍,开始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奢侈品牌皮包等产品。 起初,这些货物是前夫王某提供的,但随着生意逐渐“回暖”,张某不再满足于做前夫的老板。 于是,2013年1月,在王某的带领和介绍下,张某在广州一家皮具店结识了几位企业主,并交换了微信号。 这样,张某就能够通过微信收到这些此前企业发布的所谓“1:1”的假冒奢侈品信息。 随后,张某还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了这些假冒奢侈品的销售信息,吸引圈内好友购买。 她每件的售价都比成本价高出两三百元。 所谓的“1:1”假奢侈品的价格只有几百元。 如果朋友买了,张某就会把钱寄给卖家。 卖家发货后,会通知朋友到约定地点提货。 事实上,只需几百元、上千元就可以买到国际大牌奢侈品。 像张这样的卖家和她的买家都清楚地知道这些都是假货。 但看到身边或者微信朋友圈里有很多人都在做类似的生意,张某从未想过这种行为有多严重。 2014年3月11日,苏州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张某开设的一家服装店当场查获假冒“”皮包8个、耳环15只、戒指4枚、胸针2枚、项链6条; 1“”手表; 1 枚假冒“A·LANGE&SOHNE”手表; 3个假冒“LV”皮包; 假冒“”眼镜1副、童鞋1双; 1 个假冒“”包。 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12年10月至2014年3月期间,张某在广州白云皮革城从他人处购买假冒世界名牌奢侈品皮具及饰品,并通过微信朋友圈向朋友圈好友出售。 后来在他经营的服装店里出售,总销售额达26万多元。 2015年2月26日,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终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③]

事实上,在微信平台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商业模式与在淘宝或线下销售假货没有什么区别。 他们只是使用不同的销售渠道。 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 当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刑法规定,销售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数额较大)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两者或仅处以罚款; 销售额超过二十五万元(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见,在微信平台销售假货达到刑事起诉标准并不难,但很多微信商家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法律风险

除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外,微信假冒销售还可以指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但其所侵害的合法权益有所不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侵犯知识产权罪,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

由于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相对封闭,缺乏市场和政府监管,不法微商商家为了追求眼前利益,不择手段,让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微信、微博市场。 结果,这些平台上销售的商品质量良莠不齐,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坏的影响就来了。

周梦涵,她的出现将“微商”带向了疯狂的巅峰,也揭露了微信营销背后的丑陋与罪恶。 据媒体报道,周孟涵今年22岁。 他前往奥地利留学,回国后通过社交网络出售口罩。 周孟涵声称用自己的面膜让自己的皮肤白皙透亮,像胶质一样。 这让很多买家相信这款面膜有奇效。 他们陆续从周孟涵的微信账号购买面膜,并称呼她为“女神”、“神仙姐姐”。 一块蚕丝口罩售价19元,但银色塑料袋包装上做微商代理违法吗,只有钢印的生产日期,没有任何公司名称、生产厂家、工厂地址等标识。 周孟涵曾表示,该面膜的配方来自她认识的一位老中医,她自己找了工厂加工生产。 她从国外进口丝绸。 由于时间紧做微商代理违法吗,公司正在筹备中,所以包装比较简单,不过很快就会正式上线。 问题爆发于2015年初,一名面膜用户在微博上发起“神仙姐姐卖三无产品面膜”的话题,声称自己使用了周孟涵销售的面膜后皮肤严重过敏。 2015年2月,不少买家投诉他因销售劣质面膜毁了自己的容貌,周孟涵从此失踪。 转眼间,周孟涵就从“女神”变成了“女骗子”。 此前,她曾多次保证,自己销售的面膜绝对不含重金属、荧光剂等有害成分,并“如有问题赔偿100倍”。 自2015年2月起,这些承诺就随着她消失了。 事发初期,周孟涵要求买家退货并退还部分货款,其中包括部分代理商的押金。 但事情的发展显然超出了她的想象。 2015年2月2日,周孟涵的微信公众号“小桃心”发布最后一条消息:“由于近期事件受到质疑,检测报告尚未公布,我不再对此事发表任何评论。我会给大家一个解释。” 两个多月了,没有任何“解释”,也没有任何消息。 很多以前的粉丝和买家都被周孟涵微信拉黑或者拉黑了。 一些买家试图通过送货和退货地址以及电话号码找到她,但发现地址和电话号码不真实。 [④]

像周孟涵这样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微商还有很多。 他们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而面临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假或者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次充好,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百分之五十以上罚金不超过销售额的两倍; 销售额超过20万元不满5%的,销售额超过50万元不满20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额超过200万元的,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罚款或没收财产。

(三)境外代购未报关的法律风险

随着国人对化妆品、箱包、奶粉、奢侈品等国外品牌产品的需求有增无减,不少微商也将目光投向了海外,开展了海外代购业务。 因此,他们在微信、微博等上推出了一系列的网购活动。在社交平台上,我们经常看到微商发布购买各种化妆品、箱包、奶粉等的广告,询问亲朋好友有没有购买意向。 确定您的购买需求后,您可以前往海外目的地购买商品并携带、托运回国,或者联系海外朋友购买并邮寄回国。

需要注意的是,微商可能存在通过海外代购走私犯罪的法律风险。 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空间,微商往往通过邮寄、携带等方式作为“自用物品”入境,然后加价转售给亲友。 根据海关新规定,进入该模式的货物必须在累积一定金额后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否则将涉嫌走私。

2010年8月,海关总署发布第54号公告,明确入境居民旅客携带境外购买的自用入境物品,总价值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海关给予免税放行(烟草制品)。 、酒类产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征税的20类商品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元,经海关审核确认为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自用进境物品征税。 对于不可分割的单一物品,将全额征收。

根据海关相关管理规定,入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应限于个人自用的合理数量。 “自用”是指旅客自用或作为馈赠亲友的礼物,而非出租或出售; “合理数量”是指海关根据旅客的旅行事由和停留时间规定的正常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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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日,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监管事项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56号)正式实施。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 开展海外代购守法监管。 “56号文件”规定,无论个人出国购物还是电子商务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都必须接受海关监管,提交相应的货物清单,并办理海关申报手续。 跨境电商和境外代购活动未按《货物清单》或《物品清单》办理报关手续的,将涉嫌走私。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走私一般货物、物品,偷逃应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以偷逃数额较大罪论处。逃缴应缴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应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为了逃避; 逃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以“盗窃”论处“逃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应纳税款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偷逃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处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因此,除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伪劣产品带来的刑事风险外,微商还必须警惕因境外代购者未申报货物而引发的走私犯罪的法律风险。 。

(四)违反全国特许经营的法律风险

随着微信市场热度不断提升,微信商家在朋友圈销售的商品种类也从服装、化妆品、箱包、盆栽等常规商品拓展到烟酒市场。 微商在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自身的刑事法律风险也逐渐增大。

2015年4月3日,《宁波日报》发表题为《微信朋友圈卖香烟》的文章。 文中提到,食堂老板尹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有人卖衣服。 受此启发,他想通过朋友卖衣服。 卖一圈香烟发财。 一次偶然的机会,尹某在QQ群里看到有人招募卷烟销售代理,觉得这是一个赚钱的好门路。 尹知道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买卖烟草是违法的,所以他想到在微信朋友圈里经常会看到有人卖衣服,可以直接通过支付宝转账完成交易。 这笔交易并没有像淘宝店那样受到监控。 尹觉得自己找到了好生意,立即行动起来。

2014年6月以来,尹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高某(另案处理)等人购买牡丹、金叶、芙蓉王、南京等品牌卷烟,并将上述卷烟转交给该公司。通过微信朋友圈促销向他人出售,共获得销售收入5.5万元。 据高某交代,因为得知有人在淘宝上卖烟被抓,他不敢把交易摆在桌面上。 相反,他直接通过支付宝与尹进行交易。

2014年10月27日,余姚市烟草局工作人员在殷某食堂仓库查获各品牌香烟共计1万元。 经鉴定,这些香烟有的是正品,但有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香烟。

2015年4月2日,余姚法院审理此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尹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因此,微商在朋友圈销售卷烟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且没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涉嫌非法经营。 除了烟草之外,药品、彩票等也是国家限制或特许经营的产品。 不得在网上销售或需要特殊审批程序,否则将涉嫌非法经营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特许经营、垄断项目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项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刑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伪造交易记录收款不发货的法律风险

近日,网络上曝光了一批微商利用作弊软件制作虚假截图的消息。 看完后,不禁让人震惊——“微信对话生成器”、“支付宝转账截图生成器”、“网银转账截图软件”、“GPS”“虚拟定位软件”等各种山寨软件层出不穷。 。 从交易对话到转账记录,从业绩展示到检查报告,所有信息都可以“人造”。

看来,一些微商商家为了提高店铺信誉、增加关注度、吸引更多朋友购买,不遗余力地使用假冒软件刷新交易记录、伪造转账记录,有的店铺提供海外采购代理。 增加可信度,甚至伪造当前位置信息,这些行为让大多数微信用户难以辨别真假。

像这样伪造的交易记录,引诱朋友圈中的人相信该产品的受欢迎程度并购买该产品。 如果微信用户向微信商家付款后没有收到所购买的商品或者收到的商品与描述不符,那么微信商家就涉嫌欺诈。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以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涉嫌诈骗罪的,处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 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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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微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

由于微信营销的封闭性、临时性,也为微信商家逃避监管、随意售假、走私、诈骗提供了机会。 微商绝不能成为合法的“真空区”。 杜绝微商犯罪,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从思想层面,要提高微商的法律素养,增强守法经营意识,警示微商在积极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特别关注违法犯罪行为。业务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树立牢固的刑事风险防控意识。 当然,作为微信、微博用户,保持理性消费心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也是防范微商违法犯罪的重要途径。

其次,从技术角度来看,微信、微博及时实行强制实名制,可以有效保障交易安全,降低维权难度。 对于收到公众举报的微商,平台经营者必须主动出击,立即屏蔽其发送的促销信息,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核实举报内容。 微信、微博用户在与不熟悉的微信商户进行交易时也应提高警惕和特别留意,仔细辨别微信商户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通过频繁的交往,尽量从微信商户获取更多的个人信息。 真实身份信息如姓名、手机号码、地址、店铺信息等。在交易过程中,微信、微博用户还应注意保留交易凭证,为日后维权做好准备。

最后,从监管角度看,微信、微博等平台运营者要加大监管力度,积极发挥市场监管职能,努力打造线上线下多部门联动机制,维护交易安全。

[①]李杰:《微商:诱惑不止》,《钢铁物流》A16期。

[②]陈斌:“应重视“微商”潜在的刑事风险”,《人民法院报》,2015年4月9日。

[③]该案引自中国江苏网《常熟首例微信售假奢侈品女子案将开庭宣判》一文。

[④]《周梦涵从“女神”到“女骗子”》,新京报A18版,201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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