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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致车辆被淹,物业公司是否要负担赔偿责任?(暴雨致运钞车被淹)暴雨淹没车辆哪个位置可以正常开?,

2024-06-24 08:42:00 來源: 微商网 作者:微商网

  

 

近日,河南郑州突降罕见特大暴雨,给市民生产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那么,像这种情况下,一旦暴雨致使小区地下车库中业主车辆被淹,物业公司是否要负担赔偿责任呢?

一、案例引入

2020年5月22日,广州市遭遇特大暴雨,引发河水倒灌,造成某临河小区地下停车库被水淹没,多台车辆浸水,其中小区业主张三所有的一台别克车因浸水彻底损毁。

事件发生后,由于张三此前曾在平安保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公司就张三车辆损失的70%进行了赔付。剩余车辆损失的30%,张三以某物业公司作为地下车库的管理方,在暴雨来临前无预防步伐,车库被淹时没有通知车主挪车,车库被淹后无能力排水,导致其车辆彻底毁损为由,要求某物业公司进行赔偿。

二、暴雨致车辆被淹,物业公司

是否要负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首先,张三虽主张其与某物业公司存在保管合同关系,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车辆保管合同,双方亦未告竣车辆保管的一致意思表现,小区地下停车库入口处的《停车场管理规定》甚至明确规定物业公司仅提供停车的园地,不负担车辆及车内财物的保管责任。张三每月向某物业公司缴纳的停车费为400元,结合双方均确认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在排除了保管费用的情况下,应认定张三与某物业公司之间在本案中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及园地租赁关系。

其次,《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制止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5·22”特大暴雨远超十余年来五月份该区域的最高降水记录,河水倒灌流入地下停车库,超出小区地下停车库排水设施的正常蒙受能力,直接导致地下停车库短时间内被积水淹没,属于不能预见、不能制止、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当认定为不可抗力。

最后,《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门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次车辆浸水事件中,某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几乎全员出动,积极接纳了在收支口设置沙包阻挡雨水、向业主发出紧急移车通知等系列步伐制止车辆损失,事后还购买抽水泵并联系相关部分进行排洪抢险。某物业公司已经尽到须要的提醒注意义务,并尽较大努力减轻损害结果的发生,已经履行了其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义务及在园地租赁关系项下的相关义务。

综上,考虑到“5·22”特大暴雨这一不可抗力的影响,在保险公司就涉案车辆绝大部门损失进行了赔付的情况下,张三要求某物业公司负担车辆受损产生的其他产业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三、案例总结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通常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但该免责并非一概不负担责任,具体案件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水平确定是否免除违约方的部门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暴雨、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物业公司只有在全面履行了宁静保障方面约定的管理义务时,才有可能据此免责,即举证证明其事发前接纳了哪些防范步伐,事发时接纳了哪些抢险步伐以及是否及时通知。

四、律师建议

地下车库地势低洼,极易被雨水浸泡,物业公司为制止须要的损失,一方面,应在日常对宁静设施加强排查、定期维护,同时,还应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准备与演练,做到暴雨前后有预防和应对步伐,并在及时与业主进行良好沟通,共同化解淹水问题,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另一方面,物业公司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对地下车库中的车辆管理事项、相关的风险责任条款进行更为明确的约定,并以此作为车辆管理的重要依据,有效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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