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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传销“金字塔阴谋”微商(中图分类号)

2023-12-15 12:02:49 來源: 微商网 作者:青鸾传媒

  

微商网消息:

【关键词】微传销金字塔阴谋”微商

【中文图书馆分类号】C913 【文献识别码】A

通过欺骗性销售和虚假利益诱惑,发展多个下线,直接或间接骗取更多人钱财,有组织地获取巨额利润的行为,称为传销。 1998年4月,中国全面取缔传销,严厉惩处和打击这种经济违法犯罪活动。 然而,在巨额利润的推动下,传销暗流一直汹涌澎湃,等待机会。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特别是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移动“微通信”的快速普及和应用,传销呈现回潮势头。 在微商领域,变异催生了“微传销”新变种,其危害日益严重。

“微传销”采用“杀熟”的方式,“拉”亲友入线赚钱。

在国际营销界,以传销为手段的非法犯罪并不少见。 利润的诱惑在于,它让每一个加入的传销人相信,除了通过销售商品赚取利润之外,还可以介绍和培训其他人成为传销人员,建立新的销售网络,使公司上线。 并为自己赚取巨额利润。 在传销过程中,参与者似乎被组织成一个看不见的利益“金字塔”。 他们相信巨额利润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但事实上,这只是一个“幻想”和一个骗局:由于承诺的欺骗性以及能够加入网络的人数有限,所谓的“金字塔”很快就会达到极限。 当后来的参与者很难找到足够的下线来保持“金字塔”的基础稳定时,“金字塔”就会倒塌。 如此一来,只有“塔顶”才有可能获利,而“基地”的广大后续支持,否则只能是徒劳无功,一无所获,甚至血本无归,破产。 因此,在国际上,传销也被称为“金字塔阴谋”,代表着危险的金钱陷阱。 在社交和移动网络传播环境下,“金字塔阴谋”披上了“微商”的外衣,使其更具欺骗性和迷惑性。

近两年,“微商”作为移动电子商务的主要形式之一,在国内发展迅速,被业界视为共享经济的代表。 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2016年中国微商行业发展研究报告》显示,2015年中国微商行业整体市场规模达到1819.5亿元,预计年底将达到3607.3亿元。 2016年增长率达98.3%。 2015年,全国微商从业人员数量为1257万人,预计2016年这一数字将达到1535万人,增长率为22.1%。 微商为更多人提供了商机,为资金不多、闲暇时间多余的人提供了新的发展平台,也给部分人带来了可观的利润。 但同时,销售主体、产品、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产品假冒、虚假广告、逃税等造成的“微传销”危害尤为严重。

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只要你留心,在大街上、在地铁线上、在公交车站前,你经常会看到有人拿着手机,谦虚地邀请、劝说别人加入自己的朋友圈,并拉拉人们“下线”成为代理商。 出售如何赚钱的“秘密”的人。 他们中的许多人是“微营销者”。 “带陌生人”进入游戏是“微传销”的一种线下方式。 对于 20 世纪 90 年代目睹过传销的人来说,这种现象可能很熟悉。

但更多的“微传销”模式则以个人信用和情感纽带为依托,利用“熟人”方式“拉拢”亲朋好友,套利钱财。 即先在朋友圈进行宣传开发,如100天内买一辆奔驰、1年内开劳斯莱斯; 然后组建分层团队,变相收取入场费,“抽取”佣金和计算,形成总代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三级代理的“金字塔”结构,区分分级代理商进货价格及佣金费用; 然后要求“参赛者”每天至少按时转发微信朋友圈广告3次,微信好友大幅增加。 言语上,“微传销”看似利润空间巨大,但实际上,“高定价+多级代理”的模式往往导致产品大量囤积或自我消化。 利润被层层中间渠道吸收,大量代理商争夺销售。 货物被疯狂低价出售,价格越低,损失越大。 销售还没完成,他们之间的争斗就已经很激烈了。

“微型传销”为何滋生和蔓延

诚信微商_诚信商贸微信_诚信商城是什么

传销借助“微平台”得以蓬勃发展和传播,主要原因有:一是“微传销”平台门槛低、易学。 他们用“互联网+金融”等说辞进行欺骗,迎合那些想“一夜暴富”的贪婪之人。 欲望和运气。 只要建立一个微信群或群,就可以组织实施“微传销”。 对于一些人来说,这是一种快速变现现金的方式。 “微型传销”中,“既有缺乏金融知识的普通人,也有高收入白领、公务员甚至金融从业者”。 很多人之所以轻信受骗,是因为在金钱的贪婪之下,存在着一种“自己不是最后一个接管”的侥幸心理。 同时,微传销以“熟人”、“担保”、“资金池”等为说辞,让一些人误以为是“互联网+金融”的表现,因而不予防御。 2015年5月国内首例微信传销案中诚信微商,自称“亚洲催眠大师”的陈某声称,只要每天转发他的微信营销课程,吸引更多人参与,参与者月入数百万。 短时间内,涉案人员达300余人,涉案金额超过460万元。

其次,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和缺失,导致“微型传销”行为未能得到有效遏制。 在互联网传播环境中,技术的主导作用往往导致新现象、新问题并存。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针对直销、传销的监管规定,去年以来还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新型传销活动风险提示提示》,但由于可能存在的风险,针对微商新业态,可操作性明文规定仍不足,传统监管技术和方法相对落后。 一些地方面对传播速度快、灵活性高的“微传销”问题,仍难以拿出有效制裁措施。 一些地方还存在出于政绩等考虑,懒于主动监管,甚至不严格管控的情况诚信微商,客观上纵容了微型传销的蔓延和泛滥。

第三,与传统传销相比,“微传销”隐蔽性更强,人员流动性更大。 但公安执法部门电子数据采集、定位追踪、执法证据获取困难,管辖范围难以确定。 由于涉及通讯权、个人隐私等问题,工商部门一般无法对微商进行事前监管,因此很难及时发现混入的“微传销”。在传销过程中,一方面互联网上电子数据的分散性和微信私密通讯的隐蔽性,使得“微传销”很难被监管部门发现,很容易从小到大、发酵; 另一方面,“微型传销”团伙往往涉及多个地区,人员临时性、流动性大,甚至无法定位其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短时间内发现“微型传销”并予以应对,对监管部门的技术要求较高,也需要各地之间的协调、沟通和密切配合。 多种因素加大了监管实施的难度。 一些犯罪分子认为这是一个机会。

此外,一些人下岗失业,面临较高的就业压力,这也导致他们意识不到传销的诱惑,忽视了对风险最起码的警惕。 在微信等社交平台上,大量非实名用户注册信息的存在往往会变得违法。 传销的障碍。 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微传播”媒体素养的缺乏,也是公众未能有效防范“微传销”危害的内在原因。

诚信商贸微信_诚信商城是什么_诚信微商

无论何种类型的“微型传销”,都对个人和社会造成明显危害。

首先,小额传销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社会道德诚信体系。 比如,在“微传销”中颇有前景的面膜产品,听起来就像是国外品牌商标。 事实上,据业内人士透露,很多人都是在常见的电商网站上选择化妆品生产商和包材供应商。 简单的面膜加工,不到30天就生产出假“OEM”产品。 消费者一旦购买,就没有质量保证,也没有售后服务。 产品经常被发现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例如大量非法糖皮质激素。 这些添加剂有时甚至超标数千倍,造成用户面部红肿、痤疮甚至溃疡,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侵蚀了交易双方的社会信任基础。

其次,欺骗性销售作为一种非法的赚钱方式,对参与者和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和心理造成双重损害。 微型传销从“注资”到传播再到消费的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难以防范的陷阱。 例如,习惯于在网络上使用“网银转账截图软件”、“微信对话生成器”、“支付宝转账生成器”等,伪造对话截图、产品图片以显得真实。 在支付方面,常采用“快速到账”、“快速返利”等方式,省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担保,鼓励使用银行卡支付。 这看似方便、容易,但实际上却存在隐患。 很多人没有验货就直接付款。 货物与广告不符,有的甚至根本没有收到货,造成财产损失。

由于“微传销”更多的是建立在亲友之间的相互信任之上,很多不谙世事的年轻人,或者家庭主妇,出于对朋友的“关心”和感激,认为“加入”“得到” “通过熟人买的货”不会有假货,于是就轻信了,加入了“微传销”的行列。一些人被骗后,不甘心让自己的“投资”白费,转而通过“向下线发展。”调查显示,信任关系一旦受损,就很难扭转,参与过微传销的人往往不再相信朋友圈里的信任。“已经很难了。”许多人“默默地屏蔽了自己曾经最信任的同学或亲友”;有些人在被“宗教洗脑”后,甚至为了攀登高峰而欺骗、背叛他人。 “顶”,这不仅仅针对正常的“微商”生态带。 破坏的同时,也对自己的社会关系和深层的人性造成了情感上的伤害。

第三,对社会稳定的威胁是“微传销”所蕴含的更大风险因素。 据2016年7月发布的我国首份“微型传销”研究报告显示:“目前打着‘金融互助’名义的微型传销平台有数百个,参与者数以百万计。” “如果我们不尽快开始整改,可能会带来财务风险。” 借助互联网和手机通讯,“微传销”往往呈现出无实体组织、无项目支持、无投资标的的“三无”状态。 它传播速度快,参与人数多,资金转移速度快。 一旦平台出现问题,资金链就会瞬间断裂,很容易引发金融风险。 一些犯罪分子和组织还以“金融互助”为借口和手段,通过“微型传销”洗钱,对社会经济稳定构成威胁。

揭露“金字塔阴谋”,有效打击“微传销”

当前,要实现对“小额传销”的有效监管,需要完善法律、落实机制、倡导自我约束、提高素养。 只有全民用“利剑”共同治理,才能尽快拆除“金字塔”,消除“微传销”的毒害。

一是要顺应网络新媒体发展需要,出台和完善“微传销”法律管理规定。 有针对性地将微信等社交、移动平台纳入法制管理体系,严格制定和落实连带责任规定,从组织、生产、经营、消费各个环节入手,全面覆盖“灰色地带”微商”不给任何“微传销”留下可乘之机。

二是完善“小传销”监管规则制度。 要建立“微传销”公开曝光机制,提高人们辨别“微商”真伪、鉴别“微商”质量的能力。 要建立多部门协同联动机制,提高先进技术运用水平和管理能力,完善“微传销”监测体系和预警机制,形成多部门协同监管体系。网络空间、公安、通信、工商、通信管理。 进一步明确责任部门职能定位,线上线下密切配合联动,加强对“微传销”的日常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形成及时围堵、整顿、预防、零传播的合力。 “微传销”的容错精准打击的工作路径和有利形势。

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全社会的监督管理作用,全面形成“微商”监管格局,促进企业自律和微商合法经营。 协会组织应当鼓励企业严格控制信息传输,承担社会责任,严格自律,优化微商平台布局,引导微商经营正规有序发展。 社会综合治理,要通过监督举报等措施,明确对微商的奖惩; 通过建立“微平台”用户信用评级体系来约束微商,促进其自觉接受社会评价。 通过完善“实名制”和完善评级体系,可以使小微企业信用与个人社会信用在一定程度上挂钩,进一步建立微商资质准入机制,严厉打击微商违规行为。商业规则通过多种渠道受到全社会的控制。 微商的发展方向。

四是加强网民新媒体素养教育,增强网民对“互联网+”理念的认识,增强网民自我防范意识和抵制“微传销”非法传播的能力。 充分激发网民“微传播”的个体意识和正能量,正确评价新媒体的“双刃剑”作用,挤压“微传销”的寄生空间,让更多人更自觉地运用理性,将“微传销”转变为远离关系传播的起始社区。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传播研究所研究员、互联网新媒体研究室主任)

【参考】

①张伟:《我国首份微型传销研究报告发布》,《法制日报》,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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