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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如何利律进行规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2023-11-19 15:04:12 來源: 微商网 作者:青鸾传媒

  

微商网消息:

关键词:微商; 法律; 规定

一、微商概述(一)微商的定义

微商是指以微信、QQ、微博等社交工具为平台,开拓市场、开展销售活动,以实现销售目标或进行分销的组织或个人。 更具体地说,是基于微信生态的企业或个人的社交分销模式,这是一种新的开店方式。 微商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电子商务。 商品的营销方式、合同的签订方式、价格的交付方式、售后服务的提供方式、纠纷的解决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随着微商媒体机构的不断壮大,微商的定义和内涵也在不断增加。

狭义上,交易主体利用微信进行商品交易、易货贸易的行为就是微信业务,特指买卖双方的卖方一方。 广义上讲,微商是指企业或个人利用现有社交软件进行的生产、销售和流通活动。 它不仅涉及商品的购买和销售,还指利用社交网络降低促销成本、增加价值并获取利润的商业活动。 包括通过关系网络实现原材料采购、产品展示、私人定制、电子支付等一系列贸易活动。

(二)微商现状

微商的出现并非偶然。 面对互联网这一极为优越的交易媒介,人们在通过互联网进行日常社交的同时,也开始探索互联网的更多功能。 一开始,微商只是简单地在固定的朋友圈里销售多余的产品和分享经验,从而吸引顾客购买商品。 经过互联网经济的进一步冲击,微商逐渐发展出专门从事微商的公司。 他们提供货源、营销技巧、送货等一系列服务。 他们拥有专业的产品研发和文案设计团队,解决个体微商面临的问题。 货源不足、库存过多、风险承受能力低等问题。 这样一来,从事个人微商的风险就大大降低了。 只要按照专业公司的指导,在朋友圈转发该公司的广告,就可以等待客户上门,提交订单后赚取利润,随后发货,出现问题公司也负责例如退货和换货。 如此简单的操作也能产生收益,从而吸引一大批有更多空闲时间的人加入。

微商一度挤满了朋友圈。 与此同时,社会对微商行业的关注度逐渐提高,大多数人对微商占据社会空间的行为持抵触态度。 然而,在微商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下,无论是行业标准还是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及时跟进。 微商行业采用新的电子商务模式,现有的法律法规大多对传统电商平台进行规范。 。 因此,如何对微商进行有效整顿和监管,成为推动微商进一步发展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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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微企业存在的法律问题(一)消费权益维护困难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增多且多样化。 在传统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受到广泛争议的同时,微商等新的电子商务模式也随之出现。 这就带来了网络消费者法律保护的难题。 微商中电子合同的签订一般是在当事人不见面的情况下进行的。 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高科技性等特点,使得网络合同对于消费者而言比普通合同具有更多、更复杂的弊端。 问题。 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将不利于消费者信任的建立。 由于微商行业范围广泛,消费者在不同领域存在不同的维权问题。 下面将从这几个方面来阐述微商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点问题。

1、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难以维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有权了解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 消费者有权根据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售后服务,或商品的服务。 内容、规格、费用等相关信息。”然而,在微商领域,一方面,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通常会夸大自家商品的描述,以吸引消费者。另一方面,消费者本身不了解产品功效,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盲目听从商家宣传,消费者知情权难以保障。

2.侵害消费者退货权难以维持的; 虽然我国没有直接规定网络购物的退货权,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微商。 购物情况。 例如,《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损失:未事先说明而未达到产品应有的性能;不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明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产品或包装上标明的质量状况的。产品描述、实物样品等”

(二)经营主体不具备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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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领域一直被诟病的核心问题是进入门槛低。 就目前情况来看,个人加入微商不需要经过任何审核和注册。 只要你有时间、愿意投身微商领域,就可以随时随地从事与微商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这一特点是当前微商行业火爆的主要原因,但也暴露出微商经营者资质缺乏等问题。 众所周知,微商行业涵盖的产品范围很广,无论是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等有特殊监管要求的产品,还是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日常用品,微商都有商场。 然而,操作人员资质认证却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管理。

在实体经济领域,我国坚持工商登记制度。 工商登记是政府通过登记确认申请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资格,并根据对申请人进入市场条件的审查,取得实际经营权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现行《工商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工业、交通运输、建筑业、商业、对外贸易、饮食业、服务业、旅游、手工业、修理业(以下统称工业和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商业企业),所有店铺均应按照本规定的规定进行注册:……”不仅如此,在其他电子商务领域,如淘宝、京东等,都有统一的平台进行审核并注册,缴纳店铺押金并同意受平台约定约束后才能开设店铺。反观微商行业,个体经营混乱无序,经营主体无资质个人和企业纷纷加入进来,试图分一杯羹,朋友圈里也存在着各种类型的店铺,因此,现阶段制定微商产品和经营者的相关市场准入规则是一个可行的办法。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三)税务监管领域的空白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对原有税收法律体系提出了严峻挑战,暴露了税收法律体系的诸多空白和监管盲点。 首先要解决的是微商领域是否征税以及如何征税。 从我国传统电子商务模式的监督管理体系可以确定,我国对电子商务中的电子交易征税。 然而,在小微企业领域,税收征税一直处于空白阶段。 微商本来是商人的一种商业模式。 既然商人为自己谋求利益,那么征税和征税就应该同时发生。 交易的电子化、虚拟化必然会给税收法律体系带来挑战,但放弃该领域的监管是不现实、不科学的。 微商发展之势日益壮大,已成为当下最流行的营销模式。 微商发展带来的交易额也呈现出逐步增长的趋势,微商领域的税收制度亟待跟进。

然而,目前从事微商行业的人们并没有意识到微商税收的必要性。 相反,他们认为这是增加利润收入、将相关业务转移到社交平台、甚至利用法律漏洞的一种方式。 以避免缴税。 几乎所有微商都通过电子渠道进行销售,在个人平台上发布产品信息,通过微信聊天确定消费者的具体需求,并与其达成交易合同。 最后的支付也是通过支付宝转账或微信红包完成。 在社交网络背景下,微商之间的商品交易似乎已经成为亲友之间的常态交往。 但本质上,微商已经完成了商品交易应有的流程,微商交易行为也应纳入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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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缺乏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分为三个重要部分:著作权保护; 专利保护; 和商标保护。 微商交易涉及面广、类型广泛,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均有涉及。 微商的电子信息化交易模式使得商品种类较传统经营更加多样化。 例如,一类微商销售电子书和视频资源。 掌握大量文档资源的个人将这些文件有偿分享给他人,赚取一定的利润。 这对图书的传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同时也出现了盗版资源泛滥的现象。 通过购买正版书籍,利用技术手段将其刻录成电子版,然后在社交平台上销售。 整个过程中侵犯版权的现象十分明显,但现阶段这种现象在微商领域并没有得到遏制,反而日益猖獗微商的传销法律风险,极大阻碍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让作者难以维权。捍卫他们的权利。 。 更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微商中可能存在传播淫秽视频的情况,甚至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三、完善小微企业法律法规的建议(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保障。 随着现代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现有法律法规的缺陷日益显现。 经济是国家发展的重要领域,调节市场的经济调控尤为重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应相应完善。 《电子商务法》的制定应顺应时代潮流,为商家规范经营、消费者维权提供指导。 刑法领域,加大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销售行为。 无论是现阶段还是近期,走上法制经营之路是微商行业的必由之路。

现行法律规定中,我国法律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退货权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 一般只有在产品质量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能提出申请。 在小微领域,要适当加强消费者保护,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此外,我国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也应积极行使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权利,不应仅仅因为电子模式而放弃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建立登记制度

早在2000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发布了关于网上经营活动的公告。 公告规定,北京市辖区经济组织利用互联网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进行形象设计、产品推广。 您应该申请在线商业登记和备案。

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微型企业也符合此类网络经营活动的定义,也应受公告约束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这样,网上经营者就有了详细的信息可以查询,其具体的经营行为也可以得到管理和限制。 这种备案制度不仅有利于管理者的有效管理,也有利于消费者维权。 对微企业进行正式备案和审核,有利于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但公告的有效范围仅限于北京地区,其他非北京地区的登记备案制度尚未完善。 当然,这也是一种获得在线商业活动市场准入的尝试。 建立和规范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规则是当前小微企业行业立法的重要任务。

(三)构建网上税务法制体系

为完善网上交易税征管,构建网上税务法制体系,可以在法律上确认税务机关对电子交易数据的检查权。 应在税收规定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检查、抄送纳税人。 电子数据信息。 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涉税信息和密码备份,并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予以保密。 此外,我们还可以考虑在税法中对财务软件备案制度做出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要求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备案制度,并须经相关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使用。他们可以进行商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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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无论是在我国传统经济领域,还是新兴的网络经济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都不可或缺。 短期来看,相关产品缺乏知识产权保护似乎有利于中国用户以低价购买商品,这对企业或用户的正常生活有利。 但从长远来看,知识产权保护必须逐步加强。 侵犯个人或企业版权很容易挫伤作者创作作品的积极性,不利于文化市场的发展。 文化产业带来的经济效益不容忽视。 整个行业的发展不能因为微商侵权泛滥而受到影响。 此外,企业的专利、商标也必须受到立法保护微商的传销法律风险,对互联网特别是微商领域进行有针对性的打击,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

[1] 李双元,王海浪。 电子商务法[M].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

[2] 杨立新. 电子商务侵权法[M].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1)。

[3] 赵秋艳.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国际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10(1)。

[4] 朱秉强,阮丽丽,肖品祥。 微商发展的法律困境及对策[J]. 湖南财经大学学报,2016, 32(2): 105-115。 [5] 倪志平. “微商发展”“微商”发展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J]. 业务经理,2015(34)。

[6] 唐霞. 浅析微商现状及法律问题[J]. 法制博览会,20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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