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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的定义、特点和模式

2023-11-05 07:05:51 來源: 微商网 作者:青鸾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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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商”的定义、特征和模式

(一)“微商”的定义

“微商”是指在移动端销售商品的卖家。 它是一种社交移动社交电商模式。 它是企业或个人基于社交媒体开店的一种新型电子商务。 主要分为两种:基于微信公众号的微商成为B2C微商,基于朋友圈的微商成为C2C微商。

(二)“微商”的特点

1、销售快捷、方便。 “微商”在互联网上拥有各种信息交流和互动平台。 产品信息传播广泛、频率高。 通讯及时便捷、普遍,充分发挥了先进网络的优势。 无论您是寻找客户还是经销商,品牌推广都可以在线完成。

2、销售对象主要是亲朋好友。 “微商”是由微信应用聊天平台衍生出来的一种新的商业模式,是电子商务的一种。 “微商”的销售对象主要是现实中的朋友、亲戚等,因此,交易商品的品牌、质量、数量等产品保障都是建立在双方密切关系的基础上的。

3、零手续、零成本投入。 “微商”不同于淘宝、天猫等电商平台需要网站注册、注册、上传身份证信息、平台审核等步骤才能开设网上商店。 还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缴纳相关税费、厂房或商铺租金等,可以说“微商”几乎是零手续、零成本。 您只需在手机上安装微信等通讯软件青鸾传媒,在朋友圈发布编辑需要推广的产品信息,或者转发别人的产品信息。 正是因为这种零门槛、操作简单、随时随地创业的新生态商业模式,吸引了绝对大多数想要快速赚钱的年轻人。

4. 销售产品种类繁多。 “微商”以朋友圈为平台,针对各类人群,因此销售类型范围巨大。 从最初销售衣服、化妆品、箱包等各种生活用品网络微商模式,到现在阶段销售奢侈品、电子产品、洋奶粉、保健品等多种商品和日常服务.,而且类别范围还在不断扩大。 。

5、即时性强。 “微商”不同于其他网络营销模式。 即时信息传播的特点在“微商”营销中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体现。 其他网络营销发布的新闻可能会因为受众离线而失去被即时获取和浏览的机会,导致这些消息被埋没在浩瀚的信息海洋中。 但通过微信实现的“微商”则完全不同。 利用微信独有的即时提醒功能,消息一到达移动端就会提醒用户,充分保证了产品信息的时效性。

(三)“微商”模式

目前,“微商”主要有两种模式:B2C和C2C。

1、微商B2C模式:商品供应商(包括制造商、供应商、品牌商)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基于微信构建的统一移动商城,并负责产品管理、配送和产品售后服务。

2、微商C2C模式:微商C2C模式利用微客户端个人终端,实现产品的社交分享、熟人推荐、朋友圈展示。 微客是插入移动商城的个人配送功能,可以消除产品与消费者之间的隔阂,开启人人都可以的电子商务时代。 微客将产品链接分享到朋友圈、微博、QQ空间等社交媒体,通过熟人关系链实现口碑传播。 一旦有人通过链接进行交易网络微商模式,微客就可以获得佣金,而且佣金不需要人工结算。 系统自动分账。 目前,这种模式也是“微商”售假的主要方式。

二、“微商”容易成为售假渠道的原因

(一)监管缺失。 “微商”出现的时间还很短,各种法规和监管措施还不够完善。 与“网上生意”相比,它们的安全性仍然较差。 “微商”目前没有售后和监管人员,完全处于“零监管”状态。 逐利的心态导致无数低端产品被高价出售,造成整个行业的混乱,甚至不少不法分子钻了这个空子。 来欺骗消费者。

(2)隐蔽性高。 “微商”生产、销售的产品多为假冒伪劣产品,货源来源难以查找,不利于查处工作开展。 同时,由于“微商”主要在朋友圈传播商品信息,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即时转移、销售,难以掌握疑似商户所在位置和行踪,使得调查取证变得困难。非常困难。

(3)代理商级别多,难以辨别商品真伪。 绝大多数小微企业采用层级代理模式。 大部分货物都是直接从上级代理商,甚至更高级别的代理商那里拿到的。 他们无法与厂家直接沟通,对自己销售的产品质量没有更客观的认识和认识。 了解产品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四)调查取证困难。 “微商”售假时,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 销售、付款、发货等环节均通过网上快递进行。 他们使用虚拟身份,不时更换账户,对侦查工作造成很大影响。 困难。 有些买家网上购物只是为了便宜的价格和回扣,往往对买到假货抱有一定的心理预期。 即使发现假货,他们也往往认为自己倒霉,不会主动报案。 很多受害人害怕麻烦,或者自己购买的东西损坏不大,或者认为即使警方调查也没有什么效果。 他们抵制调查取证,不配合。

三、防范和打击“微商”售假行为的对策

(一)加大对“微商”的监管力度。 一方面,电商平台要承担责任,加强自律和内部监管。 只有平台负起责任,落实法律监管,假货才有立足之地。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也必须加快转变观念,改进监管方式。 通讯软件经营者应当对个人在微信商户微信账号上发布的信息进行监督和记录。 出于商业目的的用户必须通过实名或者记录个人身份信息的SIM卡注册使用微信,并妥善保存用户注册信息。 建立用户信用评级或黑名单制度,禁止或限制使用“微信”的用户实施违法行为。 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公安部门要对微信商家发布的涉嫌假冒伪劣产品线索进行落实。 对违禁物品和违法行为及时核实并处理。

(二)加快推进网络立法。 立法机关要加大互联网立法力度,坚持依法管理互联网、依法上网,规范网络销售平台,让“微商”有法可依,确保消费者能遇到侵权事件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不要让“微商”成为不法分子售卖商品的大门。

(三)加强物流管控。 由于网络销售最终是通过物流将货物送到顾客手中,因此管理好物流和快递对于有效打击网络假货至关重要。 一是对物流、快递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对寄出的货物进行有针对性的拆箱检查。 定期从快递物流公司业务电脑中调取快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寻找线索。 二是加强对从业人员违禁物品的培训,完善收据登记制度。

(四)注重电子证据。 由于网络制假犯罪的特殊性,电子证据已成为主要证据形式,因此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固定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需要提高电子证据采集意识和能力,完善电子证据制度,构建与运营人员的协同工作机制,完善信息资源库建设。 首先,需要通过立法明确相关主体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义务,防止电子证据丢失。 二是要求运营商建立统一的信息数据库,及时保存微信、微博、QQ等移动即时通讯工具产生的聊天记录等相关信息。 三是警方要“复习”相关知识,熟悉网络销售的工作流程。 在线索排查筛查阶段,有针对性地提取并修复网上发布的产品信息以及与假冒卖家的聊天内容。

(五)加强科普。 公安机关有关职能部门要主动抓住新兴媒体舆论阵地,利用微信公众号、公众微博、政府门户网站等网络平台发布此类犯罪的警示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 提醒广大网友谨慎对待微信商店中的商品信息。 如果发现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和朋友圈的举报投诉功能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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