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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人瑞:微商,法律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

2023-08-19 13:58:09 來源: 微商网 作者:青鸾传媒

  

微商网消息:

我国微商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郑鹏程、刘仁瑞(湖南大学,湖南省,长沙市) 摘要:近年来兴起的微商主要以微信为基础,受益于移动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技术。 带来了许多就业机会,促进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微商一度呈现爆发式增长趋势。 与此同时,这种爆炸性的增长也导致了纠纷和混乱的频发。 目前,对于微商的定义还没有权威的解释,其法律地位也不明确。 监管缺失是微商行业无序发展的根本原因。 针对小微企业乱象发展,应多管齐下,从完善和落实相关法律、搭建第三方交易平台、建立完善的交易信用评估体系等入手,将法律与监管有机结合起来。规范、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共同营造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鼓励、引导和监督微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微商、法律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微商的概念及发展 1、微商的概念 微商是移动社交平台发展衍生出来的一种去中心化的电子商务形式。 企业或个人基于社交媒体开发的一种新的电子商务模式。 微商最早由微盟CEO孙涛勇提出。 它利用Web3.0时代衍生的承运渠道,基于微信“连接一切”的能力,将传统方式与互联网相结合,打破地域限制,实现商品配送。 社交分享、熟人推荐、朋友圈展示本质上是一种社交化的移动社交电商模式。

对于什么是微商,目前还没有权威的定义。 目前,人们对微商的理解一般有三种:第一种理解是基于其商业模式的规模。 这种理解认为,微商是指小规模的商业经营,其本质内涵和外延基本可以等同于“小微企业”。 ”。第二种理解的核心在于微商商业模式的运营载体,因此认为微博通过微博、腾讯QQ等社交平台进行商品和服务的营销活动。第三种理解也将运营载体作为认定标准,但与第二种理解不同,第三种理解进一步缩小了微信业务运营载体的范围,认为微信业务仅限于移动客户端、腾讯在移动端进行商品和服务的营销活动。 2. 微商的发展现状 作为移动购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微商行业借助移动购物市场快速成长,微商生态圈不断完善。也在不断扩大,微商的商户规模和市场规模始终保持快速增长的趋势。 截至2015年季度,微商行业总市场规模达960亿元,占移动购物市场的26.49%。 在微商行业快速扩张的过程中,由于行业发展时间短、进入门槛低,且缺乏相关规范标准、监管体系和维权机制,行业内部乱象丛生。 。 个别卖家鱼龙混杂,货品真假难辨,价格混乱。 质量差、暴力刷屏、传销等成为公众对“微商”一词的主要印象,并产生了抵触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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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的下滑,大多数微商的销售额大幅下滑。 二、微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消费者维权困难。 在电商平台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权益受到侵犯的概率较高,监管难度也较大。 微商作为新生事物,目前仍处于平台监管和法律规制的真空状态。 微商模式下的经营者比传统电商平台下的经营者有更多的违法冲动,消费者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 。 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微信圈子里“朋友”概念的泛化。 成为微信好友变得非常快,微信朋友圈中这个“朋友”的概念也得到了扩展。 只要你注册一个微信账号,就会生成你自己的二维码。 即使是不熟悉甚至素未谋面的人,也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或查找账号加为好友。 其次,在微商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往往出于对朋友的轻信而忽视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传统场合的交易中,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更加严格,对交易对象的资质审查更加谨慎。 然而,在微商交易中,很多消费者往往会高估对方的信用度,或许是因为朋友或熟人疏于询问和核实对方的经营资质、产品或服务质量,不注意保管好。交易过程。 产生的交易信息,一旦产生争议,将因无法提供交易证据而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总而言之,与传统电商交易相比,微商模式下的交易增加了消费者交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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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虚假广告、虚假商品泛滥。 虚假广告、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微信广告廉价、精准、有效,但微信广告的弊端也越来越凸显。 由于没有准入门槛,各种虚假广告泛滥,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 主要表现在: 1.违反法律规定。 一些依法需要提前审批的广告,未经审批,通过微信朋友圈“绿色通道”违规发布。 二是内容不准确。 商家为了扩大产品的广告效果,常常采取夸大产品性能的手段,误导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损害消费者权益。 三是垃圾广告泛滥。 商家向用户发送大量无用广告,严重干扰了用户正常销售的更有利条件。 然而,不少人利用朋友圈的信任关系,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 基于微商的特点,交易双方大多不进行实体交易,而是通过网络媒介进行线上交易。 消费者只能通过经营者单方面发布的方式掌握和了解经营者及其产品的信息,且只能局限于经营者公开的信息。 提供了实现的温床。 微商中存在大量所谓的“海外代购”,但实际上他们只是打着代购的旗号销售优质假货。 三、缺乏健全有效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体系一是缺乏统一有效的法律规制。 从法律规则来看,目前对微商尚无明确统一有效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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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涉及经营者与消费者关系的法律主要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 买方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的调整对象虽然涵盖了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但由于其法律地位较低,对于规范微商的作用十分有限。 此外,虽然全国工商联美容化妆品商会微商专业委员会颁布了《中国化妆品微商标准(执行草案)》,但这只是一个临时执行草案,尚待进一步完善。仅是行业自律规范,不具有权威性和执行力,且缺乏相关处罚措施,如何界定相关人员的责任也需要重新明确。 综上所述,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微商,但快速恢复有序发展的原因之一是淘宝、天猫、京东等购物网站建立了第三家微商平台。 - 派对交易平台。 虽然看起来微信业务依赖于微信平台,但腾讯在最初开发微信时,将其定位为手机网络社交平台,而不是移动商务平台。 可以说,大量微商的出现完全是腾讯始料未及的。 那么,我们可以认为微商的弊病,近年来微商的井喷发展现象只是哈耶克提出的自发秩序。 在这种自发秩序中,经营者应对自身的经营行为进行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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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实上,由于经营者的逐利和自利本质,如果没有外部规则对其进行约束,经营者就会为了获取巨额利润而铤而走险。 发展状况。 更实际可行的做法是将自律与他治结合起来。 他治的最终途径是法律规则的制定,但对于运行机制复杂的商业模式,法律只能对那些相对核心的问题做出笼统的表述。 应对方面,诸如确定主体、明确平台责任,以及审核经营者资质、维护交易秩序、强化第三方信用等最现实的问题,交给第三方交易平台来解决更为合适。 三是缺乏第三方托管机构的支付保障。 微商交易过程中的支付行为不同于线下交易的实体,也不同于传统电子商务的担保性质。 一般直接支付是通过支付宝或者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进行,这与淘宝、京东等不同,它配备了支付机制。 微信商务交易过程中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机构参与。 甚至腾讯也只是微信账号的提供者,并不参与任何交易和支付的环节。 消费者先将商品交给对方,对方确认付款后才会发货。 这种交易方式虽然促进了交易的快捷性,但也存在很大的风险。 交易双方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可能会导致消费者钱财两败俱伤的情况。 而且一旦中间出现问题,也无法通过第三方平台追究责任。 随着市场化的渗透,微信朋友圈交易中的支付和信用值得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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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微商法律监管建议 1、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一是将微商纳入《消费者法》调整范围。 目前,我国对网络交易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多项条款涉及网络交易。 买方的撤销权、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事前赔偿义务、网络交易广告商的责任。 另一方面,体现在我国现行的互联网交易专门法律文件《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不仅适用于以传统互联网为载体的传统电子商务,也适用于以移动互联网为载体的微商。 然而,作为其母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有多条与网络交易相关的条款,但并没有像《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那样在法律文本中专门提及移动互联网,并且没有明确将微商纳入其调整范围。 由于下位法的制定必须以上位法对此有相关规定为前提,并以该规定为依据,否则就会与上位法构成冲突。 由此,下位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上位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涵盖的小微企业纳入了管理范围。调整范围,且其调整对象的范围超出上位法的调整范围,存在篡夺上位法的行为。 为了避免法律之间的冲突,极其有必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涉及网络交易的规定进行适当调整,从而形成逻辑清晰、自洽的法律监管体系。

二是保护消费者隐私。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规定了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但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却很少,特别是对于微商交易中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不是,但实践中,消费者隐私权屡遭侵犯,个人信息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对其进行监管刻不容缓。 首先,通过完善保护消费者隐私的立法体系微商的弊病,可以得到有效保障。 其次,除了立法外,还应加强行政监管和平台监管,强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通过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微商平台的监管; 通过微商平台技术的完善,平台官员将进行资质审核和监管; 通过各种媒体宣传,鼓励消费者建立隐私自我保护意识。 三是保障消费者索赔权。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了冷静期制度,规定除所列四类商品外,所有网上购买的商品均可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 该规定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一大进步,也符合当前网络购物的火热发展。 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比如是否退货的判断标准不明确,这对购物平台完善交易规则提出了要求。 同时,相关管理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行政监管,明确从事微商的资质要求和主体责任,更好地保障售后服务,保护消费者权益。退货。

如上所述,微商平台迫切需要建立一个类似于淘宝、支付宝的第三方交易平台。 当消费者想要退货时,该平台可以先暂停付款并冻结资金,直至退货完成。 至于承担退货费用的问题,可以像淘宝一样按照协议履行,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退货费用由卖家承担,以获得一定的运费补偿。 四是突出消费者协会作用。 消费者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有: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将约定的仲裁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向法院提起诉讼; 。 互联网经济中的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的权益不仅要在立法和制度上提前保障,而且要保障消费者救济的渠道和权利,建立开放、灵活的制度。 并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免受侵害。由于微商交易的复杂性,从制度上进一步细化纠纷解决机制似乎是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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