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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解读》系列特刊:微商、代购要“黄”了?

2023-08-14 23:53:00 來源: 微商网 作者:青鸾传媒

  

微商网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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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很多消费者购物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尤其是一年一度的双十一、618购物狂欢节,成功激发了人们对网络购物的渴望。 据官方统计,我国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已跃居全球第一。

今年,淘宝双十一活动再次临近,电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神经再次被触动,购物狂欢派对即将开始。 为提高消费者和电商经营者的网络购物法律意识,我们特发布了《电子商务法解读》系列专题文章,希望对消费者和电商经营者有所帮助。

本期为特刊第一期:微商和代购要“黄”了吗?

微商是指通过微信、微博等网络渠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 代购员是指代表消费者购买消费者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商家。 微商和代购一般都是个人经营。 由于他们利用网络服务的销售渠道,又戴着互联网的神秘面纱,常常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之外,难以受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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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微商、代购纳入电子商务法监管

事实上,立法机关在制定《电子商务法》时,一直在犹豫是否将微商和代购纳入监管范围。 《电子商务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 此次,立法机关原本打算监管的主体仅为平台和电商经营者,并不包括微商、代购等经营者。

在《电子商务法》二次征求意见稿中,立法机关扩大了监管主体。 《电子商务法》第二稿第十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自建网站、经营电子商务平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 在初稿的基础上,该规定还将“电子商务经营者经营自建网站”纳入监管范围。 但无论是初稿还是征求意见二稿,微商和代购都不纳入监管范围。

然而,当第三稿征求意见时,情况发生了变化。 此次征求意见稿正式将微商和代购纳入监管范围。 《电子商务法》第三稿第十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童装微商代购,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等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该规定增加了“通过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以涵盖通过微信、微博、各类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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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的修改稿继续沿用《电子商务法》三审稿中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征求意见,最终的《电子商务法》也没有改变该条的规定。 纳入电子商务法监管。

2、微商、代购规范运作

除了将微商和代购纳入监管之外,《电子商务法》还设立了多种具体措施来规范微商和代购的经营活动。 例如,《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由上可见,《电子商务法》颁布施行后,从事微商、代购等业务的经营者必须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同时必须履行纳税义务。 微型企业、代购机构从事医疗药品等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还需要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此外,立法机关认为微商、代购等个体行业数量较多,以有限的行政资源难以监管大量个体行业。 因此,为了便于监管,《电子商务法》增加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必须协助行政机关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监管。 例如,《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供经营者身份信息和税务相关信息。

笔者认为,《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多项监管措施有利于梳理微商和代购的混乱格局,重塑行业新风貌。 另一方面,必须看到,《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多项监管措施,将对微商和代购的经营造成较大的成本负担。

3、微商和代购“酷”吗?

据此,《电子商务法》正式将微商和代购机构纳入监管,要求其依法履行市场登记、纳税义务,必要时要求行政许可。 但笔者认为,这些监管措施与微商、代购行业的生存并无必然联系。 需要注意的是,微商、代购本身并不违法,合法行业需要监管,但不会被扼杀。

事实上,并不是因为电商法的颁布,网络上流传的微商、代购即将“降温”。 电子商务法只是加大了对微商和代购的监管。 微商和代购行业最大的问题是代购涉及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会受到监管童装微商代购,还会受到遏制。

我国《入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查验放行标准的有关事项》规定:入境居民旅客携带从境外获得的进口自用物品,总价值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且它们仅限于个人使用。 合理数量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但超过5000元的部分,须按规定缴纳相应税款。 对于邮寄,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规定,个人邮件应纳进口税额在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超出部分征税。 同时,我国《刑法》还规定:走私一般货物、物品,逃税应纳税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一年内受到第二次走私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走私行为的,构成走私罪。普通商品和物品。 犯罪。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商家从境外购买商品需要面临纳税问题。 一旦涉及大额走私或者多次走私,就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微商和代购的盈利模式是低价采购海外名牌商品,然后高价出售,赚取差价。 如果微商和代购入境时要纳税,他们的净收入就会减少。 因此,为了赚取高额差价,不少商家使出各种手段来逃税。 比如,有的门店已经形成了完整的逃税分工链条:有的负责管理门店;有的负责管理门店;有的负责管理门店。 有的负责聘请海外客户采购商品; 合作导致货物走私进入该国; 而一些店家则将名牌鞋拆散,谎报为免税小包裹,通过邮政渠道与个人物品一起保税海关,入境后组装出售,成功逃税。

对于微商和代购的偷税行为,国家近年来加大打击力度,不断挤压微商和代购的灰色空间,让很多微商和代购不敢偷税漏税,定期采购的结果就是行业的净利润。 收入锐减,生存陷入困境。 此时,《电子商务法》颁布,这让很多人认为《电子商务法》的颁布让微商和代购“凉了”,但事实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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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电子商务法》的颁布虽然加大了对微商、代购行业的监管,但并不会导致微商、代购行业的消亡。 微商、代购行业只要严格遵守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不违法,特别是刑法关于走私普通物品罪、走私假药罪的规定,就可以仍合法经营。

如果小微企业和代购从事的交易属于“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和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交易”的行为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需要登记的,不需要进行市场登记。

参见《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参见“(2017)宁01行初39号”判决书。

参见“(2015)遂中发二初字第110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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