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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一词迎来权威界定业内人士称过于简单粗暴

2023-07-28 10:54:51 來源: 微商网 作者:青鸾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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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互联网+商业的新业态,微商自2014年正式出现,经过2015年、2016年的爆发式增长,已发展成为拥有超过3000万经营者的庞大商业实体。

然而,什么是微商呢? 面对这样一个基本的问题,恐怕很多人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

1月5日,在“中国微商服务商大会”上,由中国政法大学通信法研究中心、中国电子商会微商专委会联合起草的《微商行业标准》委员会、中国公司法律研究所等组织(征求意见稿)发布,并开始为期3个月的征求意见期; “微商”一词也通过该规范的发布迎来了权威定义。

首次明确微商主体

提到“微商”这个词,很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在朋友圈、微博上进行化妆品、海外代购等营销活动的个人或企业。 对于这样的理解,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过于简单粗暴青鸾传媒推广,无法反映当前微商行业的发展趋势。

法治周末记者查询相关信息后了解到,“微商”一词最初于2010年在新浪微博上创建,与部分用户在微博上进行的商业活动有关; 微信出现后,“微商”一词迎来了更广泛的使用,因此“微商”也开始被视为通过微信、微博开展的电子商务活动。

截至目前,几乎每个移动社交平台上都存在着电子商务和电子交易的痕迹,而这些商务活动都被称为“微商”模式。 因此,可以说,微商的形态随着移动社交平台的发展而不断变化。

此次发布的《微商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微商”一词终于迎来了明确的定义。

法治周末记者从《微商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中看到,第一章“总则”第一篇解释了“微商和服务提供者”的含义:微商行业是指企业、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利用互联网平台直销、经销模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而无门店的经营行为; 微商服务提供者是指从事微商行业的企业、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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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这一定义外,《微商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还根据分销方式的不同,将微商交易模式分为代理模式、微商分销、转发销售等类别,并明确规定微商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微商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真实身份认证。

明确禁止微商开展传销

微商行业发展以来,在带来移动社交领域电商活动繁荣的同时,乱象也开始显现。 其中,与微商涉嫌传销相关的新闻和事件最受关注。

2016年10月,号称“中国最大微商集散地”的“指尖云”微信商城被湖北省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传销; 夏普”相关公众号,并表示对网络传销、高额返利返利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持“零容忍”,一时引起业界轰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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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工商局根据举报线索调查发现,广州云在智尖经营的“指尖云”网店在销售产品后向网络会员返佣。 “收费”、“团队工资”涉嫌传销; 截至案发时,“指尖云”粉丝超过2400万,付费人数超过260万人,涉案金额超过6.2亿元。

微信团队表示,“指尖云”吸引了大量人群传播参与,打着“消费资本论”、“消费就是投资、人人都是老板”、“新商业”等幌子,导致非理性消费。模式”和“分享赚钱”。 ,过度的营销和分享,让微信平台充斥着“指尖云”的传销信息,对平时使用微信的人进行恶意推销,破坏了互联网环境和社会经济秩序。 ,还违反了《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和《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

此后,有观点认为,“指尖云”的定性只是一个信号,微商行业或将面临大洗牌。 此次发布的《微商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中,面对微商行业的实际问题,对涉嫌传销的微商的界定和规范也是重要内容之一。

根据《微商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规定,微商传销是指按照直接或者间接开发人员的数量或者开发人员的销售业绩计算支付报酬,或者要求开发人员以缴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会员资格,谋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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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明确强调,微商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行为。

保护小微企业正常经营环境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伟表示,本次发布的《微商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共有11章、100条。 落实互联网相关新法律法规,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微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当前,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传销、网络诈骗、虚假宣传、信息泄露、非法广告、侵犯消费者权益、违反公示制度、侵犯公民人格权、损害企业名誉、侵权等。知识产权等方面也开始追随微商的潮流,由于行业的发展和疫情的影响,微商行业亟待整顿。 朱伟说道。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认为,规范和净化微商行业发展环境还应考虑合理保护微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微商是一种新的网络交易方式,我们要充分关注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一个提出微商的是谁,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微商的合法权益。” ——企业经营者。” 杨立新表示第一个提出微商的是谁,我们一直非常注重交易活动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站在经营者的角度,也需要考虑消费者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这种精神也体现在《微信商务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中。 例如,在海外代购一章中,明确规定在代购服务过程中,如果未达到约定的发货时间,且微商已实际代购,则微商对未收到货的消费者有权拒绝退款。 申请,除非微商明确表示不开展代购服务; 微商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发货义务,消费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相应风险由消费者承担。

此外,《微商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微信商家为生鲜商品提供服务时,消费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导致生鲜商品损坏、变质、腐烂、死亡的。商品。 ,商品的相关运费及相应风险由消费者自行承担。

“合法微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消费者或者以消费者名义侵害微商合法权益的人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追究责任。” 杨立新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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