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9 19:18:22 來源: 微商资讯网
财经网讯 8月28日,黑龙江保监局对中国人寿让胡路支公司及中国人寿大庆分公司进行处罚,共处罚款31万元。
经查,中国人寿让胡路支公司2017年10月至11月存在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违规问题。时任中国人寿让胡路支公司经理李长伟对此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中国人寿让胡路支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时间自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时任中国人寿让胡路支公司经理李长伟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经查,武志友存在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中国人寿让胡路支公司保险代理人武志友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中国人寿大庆分公司2017年10月至11月存在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违规问题。中国人寿大庆分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边疆对此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中国人寿大庆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中国人寿大庆分公司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时任中国人寿大庆分公司副总经理边疆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附罚单:
黑保监罚字〔2018〕18号(被处罚人:中国人寿让胡路支公司、李长伟)
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让胡路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让胡路支公司)
住所:大庆市让胡路区工业开发小区
负责人:李长伟
当事人:李长伟
身份证号:23102619740303XXXX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让胡路支公司经理
住址:大庆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让胡路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李长伟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寿让胡路支公司2017年10月至11月存在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违规问题。时任中国人寿让胡路支公司经理李长伟对此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谈话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李长伟向我局提出了申辩意见,称其对违法行为不应承担直接责任,申请撤消对其撤销高管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我局经复核认为,李长伟申辩事由不符合法定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的条件。因此,我局对李长伟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中国人寿让胡路支公司停止接受新业务3个月(时间自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时任中国人寿让胡路支公司经理李长伟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黑保监罚字〔2018〕19号(被处罚人:武志友)
当事人:武志友
身份证号:23062219730405XXXX
职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让胡路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让胡路支公司)保险代理人
住址:肇源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大庆让胡路支公司保险代理人武志友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武志友存在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问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谈话笔录、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微信截屏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中国人寿让胡路支公司保险代理人武志友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黑保监罚字〔2018〕20号(被处罚人:中国人寿大庆分公司、边疆)
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大庆分公司)
住所: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新街22号
负责人:陈延生
当事人:边疆
身份证号:23010219750804XXXX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大庆分公司副总经理
住址:哈尔滨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大庆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寿大庆分公司2017年10月至11月存在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违规问题。中国人寿大庆分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边疆对此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谈话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中国人寿大庆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中国人寿大庆分公司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时任中国人寿大庆分公司副总经理边疆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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